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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衢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婚姻的效力

衢州中公教育 2019-12-25 14:18:1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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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婚姻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喜欢考察一些与生活实践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继承、监护、侵权责任和婚姻等相关条文规定,今天大家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婚姻效力的一些规定。婚姻分为三种效力,分别是有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的婚姻。通过中公教育的研究,可以从三者各自适用的情形加以区分。

一、有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效的婚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因胁迫结婚的。

三、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通过以上三种婚姻效力的比较,大家是不是对于婚姻的效力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将这“三姐妹”攻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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