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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衢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民法》中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衢州中公教育 2019-11-25 13:49:0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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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作为考试的重点和常考点,经常以理解型考点和记忆型考点混合出题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考察。在考试的过程当中,民法极其容易出现记忆型考点与案例题的混合题型,而其中以担保物权的区分为物权法中的常考考点,容易在选择题的选项当中出现混淆。因此对于担保物权中不同权利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担保物权划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抵押权在实施担保时不转移物的占有,质权和留置权都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在区分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其中的不同之处。

一、质权: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可以根据出质内容的不同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使用方式有本质区别,首先,质权是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债的担保而约定好的一种保证方式,而留置权是法定的在债未清偿之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其次,质权人占有质权是由于履行担保物权而实现的,而留置权的产生则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由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再次,二者实现的时间也有区别,质权是到期未清偿债务此时才可由债权人处置质物。而留置权是给债务人履行时间,到期后才扣押动产以实现权利。最后,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做题时要认真判断题干中给出的各项条件,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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