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衢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关于民法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考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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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关于民法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考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位同学,大家好,在经历了去年机构的改革后,内各地市的事业单位招聘又相继提上日程,而法律作为事业单位招考中的必考科目,在备考时还是要加以重视,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民法总则之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个黄金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在事业单位法律——民法的考试内容中包含了四个方面: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尤为重要、尤为高频的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条的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了四个方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因此,我们不仅要对这四种情况进行记忆,还要理解这四个词语的含义。在考试中,此内容会有纯记忆考查和案例理解性考查,比如,问下列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在趁人之危之际,和正处于危困状态中的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这个合同库否撤销或是基于何种缘由撤销?那么,掌握了这种考查方式之后,我们还需要知道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到哪里去撤销,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此,这是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另一个不可忽视的考点内容。在备考时,要注意对以上内容的重点理解和把握。最后,还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时间经过,这个点大家简单掌握即可。
那今天的内容我们就先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的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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