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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衢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刑法》中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辨别

衢州中公教育 2019-12-11 14:52:5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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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刑法》中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辨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作为考试的重点和常考点,经常以理解型考点和记忆型考点混合出题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考察。在考试的过程当中,刑法的灵活性比较强,容易结合案例题进行考察。要求学员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之下能够灵活运用知识点对案例题进行准确的判断。而缓刑和假释作为刑罚中比较重要的制度,经常出现在选择题的迷惑选项当中干扰考生的判断。因此本文从缓刑假释的制度规定中辨别该两种制度。

一、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缓刑和假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适用于罪行较轻的行为。而假释是条件的提前释放,适用对象并不特定局限于罪行,凡是满足假释条件的都可以适用。因此该两项制度还是有极大区别的。考生做题时要注意区分并选择符合题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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