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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衢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试题中的“法律关系”怎么考?

衢州中公教育 2019-11-18 15:15:2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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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试题中的“法律关系”怎么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接下来通过一道试题分析一下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

【试题再现】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解析:本案,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是侵权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就该笔赔偿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薛某,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A错误。 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可见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所以谈不上不当得利的构成,B错误。 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债务的代收而已,仍然没有脱离民事法律关系之范畴,所以C错误。当然,交警大队之所以能够代收而不是其他主体来代收,确实与其行政职权有关联,但代收本身并非行政法律关系。 该笔赔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如果真的一直未找到权利人(即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据此可知,该6万元赔偿费用此时已成“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库。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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